男子追求女子遭拒杀人被判死缓 检方抗诉量刑畸轻!2025年9月15日,湖北襄阳男子朱某虎因追求女子朱某群被拒,冲入其家中持刀捅刺数十刀,割断颈动脉与气管,其间还曾试探鼻息,然后继续补刀。此案于3月23日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7月31日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朱某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本案确因情感纠纷引发,朱某虎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朱某群的家人表示,朱某群虽与朱某虎交往过一段时间,但案发前早已向其提出分手。朱某虎多次骚扰受害人及其家人,案发前多次发出死亡威胁。他们认为死缓判决过轻。一审宣判后,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认为一审判决以本案系情感纠纷引发对朱某虎从宽处罚,从宽理由不成立。朱某虎杀人动机卑劣,系有预谋的犯罪,主观恶性极大。朱某虎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一审法院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量刑畸轻。

被害人朱某群的家人朱先生称,案件发生在2025年9月15日下午。一审判决书显示:2025年9月15日14时许,朱某虎驾驶车辆送其父母、舅舅到朱某群父母的家中商量二人复合一事,朱某虎先行离开,其父母、舅舅被朱某群一家拒之门外。朱某虎听说后心生愤恨,于当日16时许独自一人开车到朱某群父母家门口,隔着栅栏与朱某群商谈复合遭拒,遂强行冲进院内,持刀捅刺朱某群颈部十数刀。后朱某虎持刀捅刺自己腹部并逃离现场,朱某群当场死亡。经鉴定,朱某群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多次切刺颈部致左侧颈总动脉断裂大出血死亡。

朱先生说,朱某群和朱某虎以前只是普通朋友关系,2024年下半年才正式交往。家人觉得朱某虎靠不住,此人四十多岁了还染黄头发,欠了很多外债,社会关系复杂,脾气暴躁,狂妄自大。家人一直不同意他们交往。朱某群后来决定跟朱某虎交往试试,但因朱某虎不遵守承诺,于当年6月份回家,并不久后向朱某虎提出分手。

然而,朱某虎一直纠缠,还给朱某群的家人打电话骚扰,其间多次发出威胁。朱先生表示,家人建议报警,但朱某群没有文化,胆子小,不敢报警。9月3日,朱某虎持刀威胁过一次,家人在河北报过警,但警方说跨省无法办理。

朱某虎的舅舅周某证实,朱某虎在案发一个多月前曾给他打电话说,正在寻找朱某群,如果朱某群不与他和好,他就要对朱某群不客气。9月15日下午两点多,朱某虎用他舅舅的手机给朱某群的家人打电话,声称来谈复合。家人未让他们进门,他们就走了。没想到4点多,朱某虎又返回来,直接动手杀人。监控记录显示,朱某虎上来就割脖子,直接割到大动脉,第一次动手就已经大出血。其间还多次用手探鼻息,看有没有呼吸,然后又补了几刀,朝自己肚子扎了几刀,才逃离现场。

尸检报告显示,朱某群颈部和手臂有20余处创口,气管部分离断,左颈总动脉断裂。案发后,朱某虎曾给周某打电话,声称把朱某群杀了。周某让他赶紧投案自首,但他表示,投案也是死,不投案也是死,自杀算了。然而,朱某虎的自伤并不致命,很快被警方逮捕。

3月23日,此案一审在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7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某虎犯罪手段残忍,罪行严重,论罪当处死刑,鉴于本案确因情感纠纷引发,朱某虎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朱某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九千零三十二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朱某群的家人表示不能接受。8月3日,朱某群的家人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8月6日上午,检察院电话通知,决定提起抗诉。8月23日,朱某群的家人收到刑事抗诉书。检察院在抗诉书中表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案发前朱某群已明确向朱某虎提出分手,且已搬回父母家中躲避朱某虎纠缠,而朱某虎追至朱某群父母家中实施杀人行为,情感纠纷不宜再作为对朱某虎从轻处罚的理由。朱某虎出于卑劣报复动机,有预谋实施故意杀人犯罪,依法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朱某虎冲进院子,持刀猛戳朱某群脖子十数刀,在朱某群倒地后继续猛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在被害人家门口实施杀人行为,其危害程度不亚于在被害人家里作案。而且朱某虎杀人后正规实盘配资,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双方矛盾未化解。朱某虎犯罪手段特别残忍,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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