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邝先生在工作中受伤,但公司股东未经通知就出具了债务已清的清算报告,在工伤认定期间将公司注销。邝先生于2021年6月入职一家餐饮公司担任厨师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不久后,邝先生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烧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了申报工伤,邝先生要求确认与餐饮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于2022年8月获得法院生效判决确认。
2022年10月,餐饮公司的三名股东成立清算组,在未通知邝先生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出具了债务已清的清算报告,并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同年12月,餐饮公司被核准注销。
邝先生的伤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后,他将原餐饮公司的股东兼清算组成员乔先生、潘先生、倪先生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人共同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庭审中,潘先生辩称已经垫付过部分费用,不同意再支付其余费用,也不同意共同承担责任。乔先生则表示对邝先生的主张没有异议,而倪先生未出庭答辩。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并被认定为工伤的,有权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该案中,邝先生明确表示确认劳动关系是为了申报工伤,作为股东的三被告应当知晓公司与原告尚存工伤理赔纠纷。然而,三被告却在法院确认劳动关系后成立清算组,并在清算过程中未依法及时通知邝先生申报债权,存在过错。且三被告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未尽债务继续承担责任。现邝先生因公司被注销而要求三被告对其工伤待遇共同承担责任,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至于潘先生的主张,系三被告作为餐饮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的内部关系,与本案争议无关。
最终,宝山区人民法院结合伤残等级、工资标准、先前垫付金额等因素元鼎证券,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邝先生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十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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