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通讯员郑佳宇)工作中,员工因工作先行垫付费用,事后向单位报销是常事。当报销款迟迟未能到账,拖了三年之久,且公司以超出仲裁时效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是否只能吃“哑巴亏”?近日,北京平谷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判决明确,仲裁时效的起算并非简单看费用产生的时间,也要考虑权利被“拒绝”或“侵害”的时间,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员工报销款。本案为劳动者维权厘清了关键的时间线,也对企业合规管理提出了警示。
2014年,赵某入职北京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工作需要,赵某在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垫付了油费、修车费、快递费等共计16032.29元,并按照公司规定填写了费用报销审批单,该单据上有先后两任项目经理刘某、张某的签字。但这笔款项迟迟未能报销。
2024年5月29日,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保,赵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后,赵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上述报销款。仲裁机构支持了其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请求,但以报销款“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未予支持。赵某不服,诉至法院。
某建筑公司辩称,赵某主张的报销款发生在2021年至2022年,至2024年才申请仲裁,早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公司无须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赵某主张报销款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首先,根据公司项目经理张某的陈述,员工的报销款未能支付,并非公司拒绝报销,而是因为相关项目款项尚未收回,公司资金紧张,导致包括赵某在内多名员工的垫付费报销均被搁置。公司已向员工作出解释,并表示“如果正常收到项目款肯定把员工垫付的钱先解决”。
其次,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本案中,报销款产生于2021年至2022年,但直至赵某2024年5月离职时,公司并未明确拒绝其报销请求,双方实质上是就“何时能报销”存在争议,并持续处于协商或等待状态。不能简单以费用产生时间作为时效起算点。
最后,结合赵某已提交有领导签字的报销单复印件,以及向财务人员调查核实确有报销材料留存等情况,认定赵某已履行报销手续。公司长期无故拖延支付劳动者垫付款项,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某建筑公司关于仲裁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在线配资开户,判决某建筑公司应向赵某支付拖欠的工资11万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以及2021年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报销款16032.29元。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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