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一起案例。2023年9月某日夜间,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道路行驶时,车辆前部与王某带领的大体型宠物狗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宠物狗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经鉴定该两轮电动车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规范》相关规定)驶入机动车道且超速行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是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王某携带宠物进入机动车道遛狗、未按规定使用束犬绳,是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先后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长期处于昏迷状态,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一级,属完全护理依赖。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并保留后续治疗费的追索权利。
本案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有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作为责任认定的核心依据,双方对事故发生存在同等过错。
针对李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结合病历、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等证据逐一核定。经核算,事故造成李某各项损失共计400万余元。其中,医疗费110万余元,残疾赔偿金140万余元,护理费38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3万余元,另有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综上,法院结合双方同等责任的过错比例,确定王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股票配资推荐,判决王某向李某支付相应赔偿款。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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