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6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这一解释共12条,从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解释明确了机动车租赁或借用等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也需承担相应责任。解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被侵权人可以同时请求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但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针对“开门杀”情形,解释第二条指出,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如果保险赔偿后仍不足,则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好意同乘”情况下,解释第三条强调,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事故的情况,机动车使用人如果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赔偿责任应当减轻。法院将综合公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事故形成原因及具体行为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
为了解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难题,解释第六条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侵权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产生误工损失,应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第七条则明确,在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又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情况下,残疾赔偿金仍应按定型化方式计算。第八条还规定了存在多个被扶养人时,采取更有利于受害人的计算方式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此外,解释第十条遵循“损失填平”原则2026线上股票配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或路救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当事人不能再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路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的追偿诉讼请求可以在道交纠纷案件中合并审理。第十一条对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程序设计也进行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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